Napster案及其分析

http://www.weaseek.com  2006-11-30 13:53:00  来源:chinaeclaw.com

Napster软件的发明人Shawn Fanning,在1999年中创作出这样一个改变网络使用者生活的程序时,只有18岁,还是一个大学退学生。

    Napster软件的发明人Shawn Fanning,在1999年中创作出这样一个改变网络使用者生活的程序时,只有18岁,还是一个大学退学生。Fanning发明Napster软件的初衷就是能创造出一个结合档案搜索、交换、即时传输等功能的软件,方便网上音乐,尤其是MP3音乐的查找和交流。为了完成这个音乐档案交换软件,Fanning所要做的是结合几项已有的技术:即时传输软件Internet Relay Chat(IRC) 、微软的“网上邻居”以及各种先进网络搜索引擎与过滤功能的程序。他仅花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第一版程序,并以他上中学时的绰号Napster(指他总是湿头发)命名。Napster软件的发表与Napster网站的建立公司的成立时间相当,都是1999年5月。

    Napster公司是一个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它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是ftp(file transport protocool,文件传输协议)服务和目录服务的组合,用户通过Napster软件把自己电脑硬盘中所拥有的并且愿意与他人共享的mp3音乐的信息上传到中心目录数据库,只要该用户的电脑接入互联网并且登陆自己预先注册的Napster账号,他所共享的mp3音乐就可以被别的Napster用户复制到他们的硬盘上。他自己也可以复制其别人的共享的mp3音乐。Napster自己的网站没有任何一首mp3音乐,用户交换mp3音乐也并不经过Napster的服务器,完全是两个用户点对点的交换(这是ftp)。

    由于Napster这样的功能,使得到2000年7月下旬,其用户突破两千万,2001年5月,用户超过五千万。在位于加州的Napster网站总部,一共有100部的主机作为网上资料服务器,每部主机最多可服务万名以上的使用者,总数多达200多万的MP3文件在传输。

    由于Napster用户们大量的交换的mp3音乐。唱片公司们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所以,1999年12月6日,A&M等18家唱片公司和几家音乐出版公司向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指控Napter公司“contributory and vicar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共同及代理侵犯版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A&M Record Inc., et al vs. Napster 案。

    2000年1月7日,美国唱片业工会RIAA加入诉讼。联邦地区法院法官Patel在2000年7月26日下令Napster公司必须停止提供有版权保护音乐的服务。2000年7月28日,这项禁令又被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延缓执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在对这项禁令进行审查。

    2001年2月12日,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终于做出裁决:地方法院于原告中关于被告Napster对原告录音作品造成辅助侵权的认定并无错误,因为Napster明知其服务将鼓励与协助使用者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但同时,地方法院的临时禁止令内容牵连范围过广,应该有范围更明确的规范,故裁定临时禁令发回原地方法院重审,上诉法官同时提醒Napster公司必须在未来禁止使用者再利用其服务进行有版权的歌曲交换,并警告Napster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侵权赔偿。2001年3月5日,地方法院依上诉法院的裁决发布了新的临时禁令。法官修改了前一临时禁令的部分文字,下令Napster“禁止从事或方便他人复制、下载、上传、传输或发布有版权的音乐作品。”较先前的临时禁令不同之处还有一点就是RIAA须与Napster共同分担责任,法官命令RIAA提出被侵权的艺人名称及其歌曲清单,让Napster从网上将相关的作品过滤,以防止被下载。美国Napster公司接到了法院的“违法”判决书。至此,一直拒绝更改有关业务内容的Napster,为使其业务合法化不得不迈出其沉重的一步。

    由于上诉法院发布的仅是关于临时禁令的裁定,真正的侵权审判还未展开,因此Napster始终不放弃和解的努力。Napster于2001年2月22日曾提出过为期5年,金额高达10亿美元的和解计划,但是被RIAA所拒绝,因为RIAA的理由是Napster的业务必须合法化。

    Napster在2000年底与德国媒体联合企业Bertelsmann AG开始联合进行服务合法化和有偿化的准备工作。在败诉后不久,Napster就宣布将着手与Bertelsmann旗下的Digital World Service共同致力于在文件交换服务中嵌入著作权保护功能的开发工作。 虽然Napster并未公布详细的开发内容,但据wired.com估计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嵌入著作权保护功能的新Napster系统将在所有来往的音乐文件上全部贴上有无著作权的标签。假若出现交换专业作曲家的乐曲请求时,新Napster系统会将(盗版)MP3文件更换为嵌入了著作权保护功能的正规音乐文件。不过这项新的著作权保护功能的开发刚刚开始,尚处于理论阶段。

    即使这一功能得以实现,到底如何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目前尚不清楚。作为最简单的方式,如果Napster的用户想得到嵌入著作权数据的音乐文件可以打开一个弹出式窗口(Pop-up Windows),然后有提示说:“请输入信用卡号码”。据说这一思路已经在德国新兴企业开发的一种叫做CarrachoII的系统(与Napster的功能类似)上试运行。上述措施虽然从理论可以成立,但能否变为现实则是疑问重重。 首先实现了“新型著作权保护功能”的技术是从1998年开始、由全世界主要唱片公司组成的名为SDMI(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的业界团体组织开发。但从现在的进展情况来看很难说是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另外,“要将盗版MP3文件换为嵌入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正规音乐文件”,但是目前Napster服务共拥有5000万以上(公开数字)的注册用户,据推算有300万以上的乐曲在进行交换。这其中又有近90%是有著作权的专业音乐内容。要把如此天文数字的音乐文件换为正规音乐文件并非易事。 虽然前途多桀,但是如果不加入某种形式的著作权保护功能,不仅是Napster的服务,就连其他所有的P2P(peer to peer)发送技术的前景都将蒙上浓厚的阴影。

    P2P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服务器/客户这样的中央集权式的发送模式,而是提供了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分散型文件自由交换模式。到目前为止,一直以地下组织的形式普及开来。然而,最近不仅是中小软件公司,就连美国微软、美国英特尔以及美国Lotus Development等著名公司也开始注意这一技术了。正如我们从其模式就可以看出的那样,P2P内容发送按照用途的不同甚至会变成盗版行为的有力工具。在Napster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只要这些技术人员不在脑袋里装着著作权干工作,那么他们的开发工作就必须受到限制。Napster也将自己的技术类比为以前曾在Sony Betamax审理中引起激烈争论的“VTR(磁带录像机)”。 法院的反驳意见是:“VTR确实存在被用于播放盗版录像带的可能性。但那是恶意使用者个人的错误,并不是技术本身的罪过”。负责Sony Betamax审理的法院最终以5比4的微弱优势认可了制造商-索尼方面的辩护。 看来这一1984年被认可的观点并未能适用于通过因特网以电子速度交换盗版的21世纪。从技术开发中一定要嵌入防盗措施这一点来看,此次的判决可以说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Napster案与MP3案虽然都涉及到了MP3文件,但显著的区别就是Napster是一个网络内容的提供商而MP3是侵权技术的提供商。

    Napster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如果该软件的使用者互相交流的MP3本身即为非法制作的无使用权作品,则Napster明显存在协助非法音乐复制品传播的嫌疑;倘若使用者本身拥有对供交流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权,这种面向非特定人的大规模“交流”也可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构成非法散布,Napster也就同样有协助侵权的问题。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侵权者首先是那些使用Napster软件的人,Napster公司似乎始终只存在“协助”的问题。当然,所谓“协助”并不总是一种情节轻微的行为,它极有可能为侵权创造了必备的条件并刺激了侵权行为的泛滥,本案似乎就可归入此类。但极其有力的抗辩是历史上任何一种新技术的出现几乎都在为行善和作恶同时带来便利,仅仅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的出现就都曾经产生过这类问题。以此禁绝Napster应用显然过分忽视了这种技术的正面贡献,它使许多非职业非主流的音乐创作者获得了廉价的发表推广自己作品的机会,正是基于此,Napster对RIAA维护自身垄断性职业利益的企图进行了有力的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在去年7月26日对Napster发出暂时禁制令,要求Napster在7月28日午夜以前停止所有未经授权的MP3经由其系统进行的传输和交换,而对拥有使用权作品的交换则暂时不置可否。问题就出现在这里。 在RIAA诉Napster侵权的同时,一个名为Metallica的摇滚乐团也将Napster告上了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南加州大学、耶鲁大学和印第安那大学三所学校,理由是学校的校园网络有充分的便利断开学生与Napster的连接而阻止盗版音乐在校园的横行,但学校却没有这样做。这三个被告的添加略显荒谬却更容易让我们看清问题的本质。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和便利性,所以针对侵权者个人的追究似乎变得相当困难而无法实现。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许多建议自然的将目光转向网络社会的中枢和源头,不断的将责任上移已经成为我们今天解决相应问题的一种下意识选择。

    Napster软件的使用者大部分交流的是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认定他们侵权在法律上几乎不成问题,但提供技术的Napster软件公司成了理所当然的被告,并被法庭赋予“审查”该软件使用人的“义务”(权力)。这时候,一个公司的角色是什么呢?它如何在各种法律争议和法律事实面前认定一个用户是否是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呢?如果它的认定与法院不一致,那它是否仍将承担侵权的责任呢?与此类似的是,ISP与ICP的责任被提到桌面上来,提供MP3储存硬件的公司成为被告,甚至能够阻断网络的管理者也因不作为而被诉承担责任。所有与网络相关的从业者都被要求控制和监管,忽视这种控制和监管要承受来自司法机关的指责并进而承担负评价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监管的需求既非来自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压力,也非政权进行政治控制的借口,它因私权的保护而获得正当性,几乎成为来自商业社会的内生需求。

 

[作者: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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